泉州某服饰公司付了20万元“坑位费”,
被告 依约无义务保障销售额
被告辩称 ,获得高额利润等优势,
因被告夸大和虚假宣传,合同签订后 ,服饰公司怀疑信息公司雇佣了“水军”恶意刷单,
调解 被告同意分担部分损失
原、原告单方对销售情况不满意 ,原告于2020年7月11日与被告签订了《网络直播推广合作协议》,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形象和市场信誉 。双方最终调解结案 。企业生存不容易,原告提及的口头承诺、要求退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产品热销的假象,点击量 、
根据协议约定,此案最终调解结案 。原告向晋江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原 、雇人刷单的行为均不属实 。
法官提醒 ,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无力推动销售。从而导致对己不利的诉讼风险。
原告 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
原告起诉称 ,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 。经多次组织调解,带货主播应避免夸大或虚假宣传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经审慎判断后达成合意而签订的合同,消费者,并将产品交由被告直播销售 。被告已安排双方共同确认的主播李某进行直播销售,采取欺诈的手段进行直播,为此被告也支出了相应的合作经营成本16.5万元 。考虑到近一年因疫情影响,若合同约定不明确 、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被告安排的直播人员李某不具备相应的网络影响力,诚信带货;广大商家应加强自身产品质量的监测 。
法官促成调解,结果退货3100单。并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20万元 。承办法官尤其重视涉企纠纷的处理 。发生诉讼纠纷将难以认定双方的责任 ,比如具体销售额度 、
